实施机关: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船舶定航线、定船员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直航船舶。
2、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4、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6、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7、已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或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向海事管理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的协议;
8、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9、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提交材料:1、《直航船舶定期进出港申请书》;
7、船舶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8、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9、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10、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证明
12、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
13、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
14、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规定必要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等同检查记录及复印件;
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说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5、每航次离港前提交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签署同意的《直航船舶出港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7、《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8、《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9、《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直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12、《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签发《直航船舶定期进出港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