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外网 > 政务公开 > 许可项目 > 船舶管理 > 正文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7-1-24 11:23:42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厦门东山海事处(东山区域)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定期签证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在两个海事局、海事处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由船籍港海事局或主要航行地海事局负责)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管辖范围之内船舶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是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或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必要时)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