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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7-1-24 11:26:03

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批准文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9、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