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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7-1-24 11:25:44

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