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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9-6-12 16:30:27

辖区各有关船舶、船公司: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至目前为止,尚有部分船舶未办理相关手续。为使辖区相关船舶及时做好相应准备,保障不会因未办理该《证书》被禁止进出沿海各港口或过境停留,现对相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证书申请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证书》。

    二、证书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三、证书的检查

    未按规定持有《证书》的船舶,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发现假证或中国籍船舶所持《证书》为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承保的,有关证书一律收缴,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