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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8-6-4 8:57:35

 

 各航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8183号)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甲板部必须增加驾驶员助理1人,750KW以上的船舶(仅在港内航行的除外)轮机部必须增加轮机员助理1人。新修订的内容自200861日起施行,为确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序换发,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5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KW以上的船舶(仅在港内航行的除外),必须在2008831前,持原配员证书按照证书换发要求完成换证手续。

2、其他海船在2008831之后申请换发新版配员证书,可以结合船舶申请换发、补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一并办理,但最迟不超过20091231

3、换发新版配员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常规的配员证书换发、补发仍按规定收取证书费。

 

 

 

附件:

    1.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