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航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8〕183号)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甲板部必须增加驾驶员助理1人,750KW以上的船舶(仅在港内航行的除外)轮机部必须增加轮机员助理1人。新修订的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序换发,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5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KW以上的船舶(仅在港内航行的除外),必须在2008年8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按照证书换发要求完成换证手续。
2、其他海船在2008年8月31日之后申请换发新版配员证书,可以结合船舶申请换发、补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一并办理,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12月31日。
3、换发新版配员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常规的配员证书换发、补发仍按规定收取证书费。
附件:
1.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