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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7-8-30 10:36:57

  (八)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帮助方面的决定权;

  (十)根据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十一)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第十条  在各等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过批准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护性措施和特殊保护性措施。

  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

  船舶的保安等级低于其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当立即按照本船的《船舶保安计划》升高船舶的保安等级至不低于港口的保安等级,并向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报告。

  第十一条  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做出的维护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决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绝人员(经确定为SOLAS公约、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除外)及其物品上船或者拒绝装货(包括集装箱或者其他封闭的货运单元)。

  不论处于何种保安等级,船长在任何时候对船舶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如果有理由相信执行任何有关指令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长可以要求澄清或者修改指令。

  第十二条  船舶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间,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拟挂靠的港口设施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安联络点联系,以确定适合其的船舶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与拟挂靠的港口设施的保安员联系,了解该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四)如果保安联络点确定了该船需要提升保安等级并就此发出指令,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向保安联络点确认已收到关于保安等级改变的指令,并确认已开始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如果在实施中遇到任何困难,应当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五)如果船舶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需要提高的保安等级或已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挂靠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并在必要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沿岸保安联络点报告。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保安员应当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备评价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员按照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开展,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妥善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公司可以由公司保安员实施保安评估,也可就某一具体船舶的保安评估委托具备船舶保安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实施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对评估的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或者认可的船舶保安评估规范:

  (一)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二)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三)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

  (四)找出船舶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包括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应当检查和评估船上的现有保护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

  船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前述重大变化包括:船舶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设备结构、功能发生变化,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职责和协调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船舶发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和承担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八条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公司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经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就本规则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职责;

  (二)标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包括公司保安员的24小时联系方式;

  (三)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职责的有关主管机关的关系;

  (四)保安等级1状态下应当落实的保安措施,以及保安等级提高时应当落实的全部附加和特别保安措施;

  (五)《船舶保安计划》的保密措施;

  (六)《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审查和更新程序;

  (七)与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保安员及其他部门联系、报告的程序,船舶内部联系和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八)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者港口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九)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十)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

  (十一)对保安威胁或者保安状况的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二)对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十三)在保安威胁或者保安状况受到破坏时的撤离程序;

  (十四)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十五)与计划有关的培训、训练和演习程序;

  (十六)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十七)测试或者校准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的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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