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外网 > 海事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 正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


阅读数:       发表日期:2007-1-24 16:11:4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3-06-17
生效日期:1983-06-17


目 录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条修正条款 适用范围

  第3条修正条款 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

  第5条修正条款 客船渗透率

  第6条修正条款 客船许可舱长

  第41条修正条款 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第42条修正条款 客船应急电源

  第43条修正条款 货船应急电源

  第49条修正条款 驾驶室对推进机械的控制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1条修正条款 适用范围

  第3条修正条款 定义

  第4条修正条款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第7条修正条款 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 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

  第14条修正条款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 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6条修正条款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替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37条修正条款 特种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9条修正条款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第51条修正条款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第52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53条修正条款 装货处所内的防火装置

  第54条修正条款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 适用范围

  第56条替代条款 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 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1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62条修正条款 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替代文本)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免除

  第3条 定义

  第4条 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

  第5条 生产试验B部分 船舶要求

  第Ⅰ节 客船与货船

  第6条 通信

  第7条 个人救生设备

  第8条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第9条 操作须知

  第10条 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第11条 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第12条 降落站

  第13条 救生艇筏的存放

  第14条 救助艇的存放

  第15条 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第16条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第17条 抛绳设备

  第18条 弃船训练与演习

  第19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第Ⅱ节 客船(附加要求)

  第20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第21条 个人救生设备

  第22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

  第23条 救生筏的存放

  第24条 集合地点

  第25条 演习 第Ⅲ节 货船(附加要求)

  第26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第27条 个人救生设备

  第28条 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布置

  第29条 救生筏的存放C部分 救生设备要求

  第Ⅰ节 通则

  第30条 救生设备一般要求

  第Ⅱ节 个人救生设备

  第31条 救生圈

  第32条 救生衣

  第33条 救生服

  第34条 保温用具 第Ⅲ节 视觉信号

  第35条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第36条 手持火焰信号

  第37条 漂浮烟雾信号

   第Ⅳ节 救生艇筏

  第38条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第39条 气胀式救生筏

  第40条 刚性救生筏

  第41条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第42条 部分封闭救生艇

  第43条 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

  第44条 全封闭救生艇

  第45条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第46条 耐火救生艇 第Ⅴ节 救助艇

  第47条 救助艇 第Ⅵ节 降落与登乘设备

  第48条 降落与登乘设备 第Ⅶ节 其他救生设备

  第49条 抛绳设备

  第50条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第Ⅷ节 其他

  第51条 训练手册

  第52条 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第53条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第Ⅳ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2条修正条款 名词与定义

  增加新的第14—1条 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增加新的第14—2条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定期检验和试验

  增加新的第14—3条 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替代文本)A部分 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分类

  第3条 包装

  第4条 标记、标志和标志牌

  第5条 单据

  第6条 堆装要求

  第7条 客船上的爆炸品B部分 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

  第10条 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C部分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11条 定义

  第12条 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

  第13条 对液化气船的要求

  【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6(48)于1983年6月17日通过)

  【题注】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用附于决议MSC.1(XLV)内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Ⅱ—1章的文本替代该公约第Ⅱ—1章,并作如下进一步修订: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条之1.1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本条之1.3.2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本条之2改为: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使之符合经决议MSC.1(XLV)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中所适用的要求。”

  删去脚注。

  本条之3中:把两处“1984年9月1日”均改为“1986年7月1日”。

  删去本条之5,把本条之6改为本条之5。

  第3条 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

  本条之19改为: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规则所列任何液体产品的货船:

  .1 经海安会决议MSC.4(48)通过的并可能由本组织加以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散化规则》)的第17章;或

  .2 经本组织A.212(VII)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散化规则》)的第Ⅵ章。”

  本条之20改为: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规则所列任何液化气体或其它产品的货船:

  .1 经海安会决议MSC.5(48)通过的并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的第19章;或:

  .2 经本组织A.328(Ⅸ)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本组织修订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液化气船规则》)的第XIX章。”

  第5条 客船渗透率

  本条之4.1改为:“4.1 若系第6.5条所要求的特殊分舱,则位于机器处所之前或之后的整个部分的同一平均渗透率应为95—35b/v,其中:

  b=位于机器处所以前或以后、限界线之下、肋板顶部之上(或内底之上、或首尖舱之上,视情况而定)、适宜于用作载货处所、煤或燃油舱、物料储藏室、行李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