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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江海事处职责

负责授权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工作,包括:

⒈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⒉负责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⒊负责船舶试航、检修、港内船舶放艇、明火作业和其他授权范围内的安全作业的审核、报备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现场监督工作;

⒋负责监督检查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应急处理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⒌负责调查处理非涉外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办理海事签证工作(其中涉及外国籍船舶交通事故的海事签证除外)和所调查事故的海事纠纷调解;对授权管辖区域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

⒍负责授权范围内水上水下工程作业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⒎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及定期签证审批工作;

⒏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船舶管理文书的签发与审批;

⒐负责进出授权管辖区域的船舶的安全检查和船舶、设施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

⒑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和授权范围内进出港危险货物货主申报的核准以及现场监督管理;

⒒负责水域污染监视和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现场监督工作;负责授权管辖区域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⒓负责船舶使用焚烧炉、熏蒸、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船舶清洗舱、残废油(含污油水)接收处理、舷外烤铲及油漆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审批工作,以及船舶供受油作业、船舶污油水、残油、垃圾排放和接收的核准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⒔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⒕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⒖参与有关水上搜救、防台抗风和“110”社会联动等应急处理工作;

⒗负责海事公务船艇的管理和厦门湾水域的巡航执法工作;

⒘负责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⒙按照授权负责本处的财务、资产、规费征收、人事、劳工、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