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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海沧港区6号泊位基槽及港池水下炸礁作业
2007-1-22 17:15:46
一、作业时间: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2月10日。
二、作业水域:海沧港区6号泊位,即以下4点顺序连线围成的范围内:
1.24°26′48″47N, 118°00′19″50E;
2.24°26′52″08N, 118°00′02″15E;
3.24°26′57″35N, 118°00′06″59E;
4.24°26′54″98N, 118°00′17″98E。
三、作业内容:基槽及港池水下炸礁。
四、作业船舶:炸礁船“交炸二号”、“交炸三号”、“宏大钻1”。
五、作业方式:作业顺序为由北向南、先东再西施工。炸礁船进场抛锚定位,艏、艉各抛一具主锚和两具边锚,主锚锚缆长约120米,边锚锚缆长约80米。按海港信号规定显示信号。
六、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炸礁船爆破时悬挂F.O信号旗。作业船舶应加强值班了望,随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VHF 08频道畅通(联系电话:5613216、13600928396)。
2. 施工船舶进场前,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作业水域沿岸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码头调度和周边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船舶避让措施,保证附近码头过往船只安全。
3.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注意识别信号,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作业水域。确需通过爆破点附近水域的,应加强与炸礁船的联系,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
4.起爆前1小时,由警戒船在距爆破点300米外实施警戒,警戒船白天悬挂F.O信号旗,夜间悬挂3盏环绕红灯,在确保安全后方可移船起爆。
4.爆破时,以爆破点为中心,半径150米内禁止铁质船舶进入,半径250米内禁止木质船舶进入,半径1400米内禁止人员游泳和潜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