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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海事处职责

负责授权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工作,包括:

⒈负责船舶试航、检修和港内船舶放艇、明火作业审批和其他授权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审核、审批工作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⒉负责授权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海事签证工作(其中涉及外国籍船舶交通事故的海事签证除外)和所调查事故的海事纠纷调解;对授权管辖区域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

⒊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⒋负责授权范围内水上水下工程作业的管理工作;审核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审批有关施工船舶;参与授权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以及影响通航安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⒌负责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现场监督工作;监督国家强制引航制度在授权管辖区域内的实施;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⒍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的申请受理与审批以及进出口岸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定期签证审批;负责船舶的安全检查和船舶、设施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

⒎负责受理授权管辖区域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以及授权范围内有关船舶管理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⒏负责载运危险品的船舶进出口申报的报备和授权范围内进出港危险货物货主申报的审核以及危险货物(包括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现场监督管理;

⒐负责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⒑负责船舶使用焚烧炉、熏蒸、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船舶清洗舱、残废油(含污油水)接收处理、舷外烤铲及油漆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审批工作,以及船舶供受油作业、船舶污油水、残油、垃圾排放和接收的核准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⒒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⒓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⒔负责权限范围内海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⒕负责本处海事公务船舶的管理和授权管辖区域内水域的巡航执法工作;参与有关水上搜救、防台抗风和“110”社会联动等应急处理工作;

⒖负责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授权负责本处的财务、资产、规费征收、人事、劳工、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